《民事诉讼法》第239条第一款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民法总则》第19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赵某与甲公司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是当事人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既体现了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也体现了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9条规定,权利人对权利的主张包括权利人对同一债权中的部分债权主张权利及向债务人发出债权转让通知。赵某与房产公司关于300万元的和解协议是赵某3000万元债权中的部分债权,符合该条规定。该和解协议中断了执行时效,应从中断时起,重新计算执行期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9条规定:“ 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被执行人甲公司历经四年多时间,无正当理由未为钱某办出房产证,根据《合同法》第108条,可以认定其不履行和解协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条第
(三)项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九十日”,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未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