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金保险本质上属于人寿保险
人寿保险合同是以被保险人死亡或生存为保险责任,保险人于被保险人死亡或生存到约定的期限时向其受益人或被保险人本人支付保险金。传统的人寿保险合同有3种基本形式:死亡保险合同、生存保险合同和生死两合保险合同。从人寿保险的概念来看,年金保险本质上属于人寿保险形式的一种。
而根据《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第七条:“人身保险分为人寿保险、年金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可知,我国把年金保险作为单独的一类,与人寿保险并列。该办法第九条将年金保险定义为“以被保险人生存为给付保险金条件,并按约定的时间间隔分期给付生存保险金的人身保险”。此外,按照年金保险险种类别又分为“养老年金保险”和“年金保险”。
“年金保险”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尚无明确法律规定
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确立了“夫妻财产共同共有原则”;而《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规定,“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付养老保险费,离婚时一方主张将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付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也就是说,法律已明确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购买的“养老年金保险”,在离婚诉讼中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对于夫妻一方购买的其它“年金保险”,在离婚诉讼能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法律并没有给出明确规定。
年金保险在离婚分割中的司法实践总结
年金保险投保人获得的权益虽是一种或然性的权益,不是现实的财富,但年金保险作为人寿保险的一种,其保单具有现金价值。根据保险原理,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来源于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前期超收的保险费,具有储蓄性质,是投保人的财产,保险合同提前终止的,应当返还给投保人。笔者结合自身的实践经验,并通过分析北京、上海和广东等地同类案件的审判实践后认为, 目前,我国大部分法院在实践中都倾向于判决保单现金价值归属于投保人,如果是婚后购买的年金保险,离婚诉讼中夫妻可以通过退保等方式分割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或者保险余额。
因此,夫妻一方在婚后购买的年金保险,在没有夫妻财产协议明确约定属于夫妻一方的情况下,将会被认定为是以夫妻共同财产投保,并按照婚姻法确立的“夫妻财产共同共有原则”,将年金保费及收益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如果是夫妻一方婚前购买的年金保险,则应分段计算:即婚前的保险账户余额属于个人婚前财产,婚后缴费部分及年金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笔者认为,弄清年金保险的本质,做好法律风险防范,是高净值人士私人财富管理的必修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