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有可能判处缓刑的,法院会向被告人户籍地或经常居住地的取保候审司法局调查,进行审前社会调查,审前社会调查内容包括:个人情况、家庭状况、悔罪表现、矫正条件等。具体办法由各省司法厅的矫正办负责制定。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七十二条 【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第七十六条 【缓刑的考验及其积极后果】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
福建省《关于适用非监禁刑审前社会调查的实施办法(试行)》第五条 审前社会调查由人民法院委托被告人户籍所在地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负责;被告人户籍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负责。
第七条 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收到《审前社会调查委托函》后,应立即指定司法所实施社会调查。
第八条 司法所接到指定调查任务后,应立即成立审前社会调查小组。审前社会调查小组须由两名以上(含两名)工作人员组成,司法助理员负责,社会工作者、志愿者或协管员协助,必要时会同当地公安(边防)派出所干警共同实施。
第十七条 审前社会调查内容包括:个人情况、家庭状况、悔罪表现、矫正条件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