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刑法规定的绑架罪是指利用被绑架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人对被绑架人安危的忧虑,以勒索财物或满足其他不法要求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或以实力控制他人的行为。其主体要件是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客体是侵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生命权、人身自由权。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他人的行为。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且以勒索他人财物为目的。所谓勒索他人财物为目的,是指行为人绑架被害人的目的是以加害被绑架人相威胁,逼迫被绑架人的近亲属或其他人交给其财物。本案三被告人系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使用暴力的方法劫持被人,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自由权,在主体、客体和客观方面都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但是在主观方面却有相当大的区别,即没有以加害被绑架的李某威胁其亲属交出财物,而是威胁李某说出银行密码,取出属于自己的那部分钱款。因此,认定王、张、刘三人构成绑架罪是不妥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