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如果严格依法办事的话,属于“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的情形,公安机关完全可以取保候审。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我们国家对取保候审的执行并非严格依法办事,而是采取的严格控制措施。这样就出现了所谓只有对那些严重疾病在身、哺乳怀孕或者轻罪非常有关系的才予以取保候审的状况,以至于那些具备条件的人每每无法得以取保候审。
但事情也有例外,上面我就已经说过了,如果犯罪嫌疑人具备条件,又能有关系拉到办案人员,即办案机关、办案人员愿意对其取保候审,那一切都好说了,这就是所谓的事在人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