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理论依据。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是一切刑事诉讼制度固有的两大任务,这两大任务是对立统一的关系,一方面侧重点的不同反映出国家价值取向的不同,另一方面不可偏废,应追求总体上的价值平衡。我国始终坚持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原则,说到底就是要掌握好度,任何绝对化的标准都是不符合刑事诉讼规律的。附条件逮捕的制度设计充分体现出对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这两大诉讼价值的兼顾与平衡,能有效促进审查逮捕工作的可持续发展,是对逮捕制度的科学发展与全新解读。具体而言,一方面,对于重大案件犯罪嫌疑人,依据现有证据可基本认定犯罪,但如果因为证据尚有欠缺就对嫌疑人作出不捕决定,虽然有效保障了人权,但极有可能放纵重大犯罪,影响社会稳定和安全,其造成的负面影响远远高于保障人权的正面价值。因此附条件逮捕制度规定可以对此类犯罪嫌疑人予以逮捕,这就是在两大诉讼价值间选择了打击犯罪,这是完全符合正义原则和比例原则的正确选择。另一方面,附条件逮捕制度同时规定了较为严格的批准和备案程序,尤其规定捕后补证不力及时撤销逮捕。这是在选择打击犯罪的前提之下,同时对犯罪嫌疑人人权给予最大限度的保障,从而体现出制度设计对保障人权的兼顾,以及对两大诉讼价值的平衡。
(二)政策依据。近年来,检察机关积极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起到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良好作用。要深入贯彻宽严相济政策,关键是结合个案区别对待,对于严重犯罪依法严厉打击,对于轻微犯罪适用轻缓政策,注重防止片面从严和片面从宽两种倾向,切实做到既有力打击犯罪,发挥震慑作用,又减少社会对抗,最大限度地促进社会和谐稳定。附条件逮捕的制度设计旨在在逮捕标准上对严重犯罪和轻微犯罪区别对待,恰恰充分体现出审查逮捕阶段对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核心精神的深入贯彻。一方面,对于严重刑事犯罪,在严格控制适用范围和适用程序的前提下,采取相对较低的逮捕标准,强调捕后引导侦查取证,有利于提高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的力度,有效维护社会稳定,是对严厉刑事政策的正确运用。另一方面,对于轻微刑事犯罪,采取相对较高的逮捕标准,强化逮捕案件质量的同时,有利于扩大非羁押性强制措施的适用,充分调动和谐因素,是对轻缓刑事政策的正确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