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检察院的刑事申诉检察部门或侦查监督部门提出申诉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三百一十五条规定:“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以没有犯罪事实为由作出的不批准逮捕决定不服提出申诉的,由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部门审查处理。对以其他理由作出的不批准逮捕决定不服提出申诉的,由侦查监督部门办理。” 对此,《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第六条、第七条,做了更加详细的规定。
上述规定,明确了检察院审查被害人不服不批准逮捕决定的审查部门,实际也直接肯定了被害人对不批准逮捕决定的申诉权。
申请公安机关向同级检察院申请复议或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请复核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如果被害人认为检察院的不批准逮捕决定错误,可以申请公安机关向同级检察院申请复议或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请复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