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审判长:
接受本案被告人朱##的委托,指派本人担任其辩护人,参加本案的诉讼活动。开庭前,我阅读了相关案卷,约见了被告人,现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法庭参考和采纳。
关于本案的事实,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关于危险驾驭罪的规定,以及本案相关证据来看,被告人已经涉嫌构成危险驾驭国罪,同时,鉴于被告人已对所犯罪行供认不讳,因此,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危险驾驭罪无异议,但认为在量刑上可以对被告人予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理由如下:
一、本案犯罪情节轻微,被告人主观恶性极小。
本案案发的时间是在2011年5月17日20时左右,而被告人饮酒时间是在同日中午12时左右,其间已上了半天班并已相隔8小时左右,被告人误认为此时酒性质已过,已不属于酒后驾车。因此,被告人的酒后驾车行为,与普通的明知醉酒而驾车,追求刺激、放任危害社会的行为是有区别的,是由于自己的认识错误,最终导致了这起案件的发生,被告人在事后也感到极为懊悔并深感自责。
二、本案犯罪情节、后果相对不严重,犯罪行为了对社会正常管理秩序造成的潜在威胁相对较小。这从下面五个方面进行说明:
1、案发时间是在5月17日晚上8点左右,此时非上下班、上下学高峰时期,也不是白天。
2、被告人见到交警设岗检查车辆时,能够主动停止驾驭机动车,配合民警检查。
3、被告人的行为没有给社会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其人身危险性较小。本案被告人属于单纯的醉驾行为,有别于已经造成交通事故的醉驾行为。
4、被告人驾驭的车辆系二轮摩托车,其对社会的危害性、破坏性相对于轿车或其他营运车辆、大型车辆要小的多。
5、被告人持有有效的驾驭证照,车辆牌照齐全。
三、被告人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悔罪态度诚恳。
被告人自己查处时起一直至本次庭审时止,均能如实供术自己的罪行,积极配合侦查机关干部侦查活动,主动交待案发的整个过程,毫无半点隐瞒、推脱或狡辩,使刑事诉讼进程得以顺利、高效进行。被告人事后也能够彻底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深刻忏悔自己所犯的罪行,因为自己的过错导致无法正常履行做儿子、做丈夫、做父亲、做员工的责任,特别是给家人带来无限的痛苦、思念和牵挂。被告人的此种情形符合《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第9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及符合刑法修正案(八)第八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四、被告人系偶犯、初犯,无前科劣迹,一贯表现良好。
本案案发前,被告人没有受到到任何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在单位工作多年,不怕吃苦,积极肯干,多次得到领导的表扬。
尊敬的审判长,在发言的最后,我代表被告人真诚地请求你们,根据事实,根据法律,根据后果,对本案的被告人予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给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
此 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