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被告答辩状
答辩人:贾南光凤,男,1995年6月10日出生,住宁52号
被答辩人:梦中兰仁,男,1996年4月7日出生,住利-07号。
答辩人因被答辩人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案,答辩如下:
一、被答辩人主张的赔偿项目过高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调整
(一)被答辩人主张的医疗费应以实际票据为准,应扣减已支付的医疗费。其主张的第二次医疗费不宜在本次诉讼中解决,应待实际发生后主张。
(二)被答辩人主张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过高,应结合被答辩人住院天数结合医嘱确定。
(三)被答辩人主张的精神损失费不能成立,结合被答辩人的伤情及答辩人在事发后的积极赔偿行为,考虑到未对被答辩人造成严重后果,该主张不应得到支持。
二、本案中被答辩人主张的赔偿应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先予赔偿,不足部分按照交通事故成因和责任划分由被告梦华、答辩人按比例承担责任。
1、答辩人车辆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有交强险和第三者商业责任险,因此被答辩人的赔偿金额应由保险公司在这二者范围内承担责任。
2、本次交通事故虽然交警部门未划分责任,但根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记载,可以确定被告梦华沿109国道由北向南至南绕城高速口向东左转弯时,遇答辩人沿109国道由南向北行驶至此时发生相撞,根据道路交通法规定,被告应梦华在转弯时,应让直行车行车辆先行,但被告梦华并没有礼让,同时,梦华驾驶的车辆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且在过路口观察不周,未确保行车安全,因此被告梦华应承担主要责任。虽然答辩人驾驶的二轮摩车存在交通违章行为,但相对被告梦华驾驶普通货车违章行为相对较轻,因此在本事故中,梦华应承担主要责任。因此,对于被答辩人主张的赔偿在保险公司保险范围外不足赔偿被
答辩人的部分,应当按照被告梦华承担赔偿责任。
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