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图审稿专业委员会3轮严审

我家外甥帮朋友打群架被公安给拘留,我们咨询了几个律师价格都太高作为工薪阶层根本负担不起,我就想的自个出庭给我外甥做辩护,有个问题请教一下专业人士审查起诉中的辩护策略的技巧都着重有哪几点呢?

帮助10人 4.9w浏览 匿名 2019-03-14 四川巴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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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共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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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律师与侦查人员对抗的技巧
    在审查起诉阶段,诉讼的主要主体是检察院、侦查机关和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诉讼中,不同的诉讼主体有着不同的诉讼目的。在审查起诉阶段,侦查机关的目的是向检察院证明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以请求检察院作出向法院起诉犯罪嫌疑人的决定;犯罪嫌疑人和律师的目的是通过提出犯罪嫌疑人无罪或者罪轻的事实、证据和意见,与侦查机关对抗,请求检察院作出认定犯罪嫌疑人无罪或证据不足而不起诉的决定,或者在起诉时充分考虑罪轻的情节和证据;检察院是审查起诉程序的主导者,它通过对侦查机关移送的事实、证据的审查和对犯罪嫌疑人及其律师提出的对犯罪嫌疑人有利的事实、证据的审查,对犯罪嫌疑人作出起诉或者不起诉决定。
    作为审查起诉程序的主导者,检察院保证审查起诉质量的最好的方式,莫过于对侦查机关和犯罪嫌疑人及其律师这对立双方的意见给予同等的重视和考虑,做到兼听则明。通过侦查机关的卷宗,检察院可以获得充分揭露犯罪嫌疑人有罪、罪重的事实和证据材料;通过辩方提供的证据材料和意见,检察院可以获得充分揭露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的证据材料和意见。在对双方对立的证据材料和意见的审查中,检察院易于准确认定案件事实,正确作出起诉或不起诉的决定,保证审查起诉的质量。
    由于律师提供的材料和意见有助于检察官对案件事实进行全面审查,有助于检察官审查有罪证据是否存在疑点、有罪证据之间是否存在矛盾、有罪证据是否能够得出其他结论,所以检察官一般都会重视律师提出的意见。一个负责人的检察官也会期望律师及时提出意见,避免他因忽略了无罪的事实和证据而错误起诉。如果检察官没有对律师提出的意见给予足够的重视,也没有进行必要的核实,到了审判阶段,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提供的证据材料可能就会成为反驳甚至否定起诉书指控犯罪事实的主要依据。
    审判阶段控、辩双方对抗的增强,对检察院审查起诉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种情况下,检察院不得不以怀疑的目光谨慎地审视侦查机关提供的事实和证据材料,并期望律师能提出合理的疑点和充分的证据,避免自己因作出错误的决定而陷于被动。由于侦查机关和律师双方力量对比严重不平衡,检察院为了能从侦、辩双方充分直接的对抗中获取充分的事实和证据,以助于自己作出公正无误的决定,也有适当抑制侦查机关并适当为律师提供辩护便利的主观愿望。从这一意义上讲,审查起诉阶段有律师发挥作用的空间。如果律师能够充分认识到自己在这一阶段诉讼地位和作用的特殊性,并准确把握检察官、侦查人员、律师三方的关系,确立有正当性的辩护技巧,完全可以有效地为犯罪嫌疑人提供辩护。
    辩护技巧之一 ——尽量避免与检察官直接对抗和冲突
    在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应该避免对检察官无休止的抱怨和指责,更不能纠缠于检察工作失误中的细枝末节,因为检察院是这一阶段程序的主导者。律师需要去对抗的是侦查机关而不是检察院。律师发挥作用的关键,在于与侦查人员的对抗中,向检察官提出有建设性的辩护意见,并促使检察院的重视和采纳这些意见。
    虽然从刑事诉讼的整个过程看,真正的对抗双方是检察官与律师而不是侦查人员与律师,但是控辩的对抗不是在审查起诉阶段,而是在下一个诉讼阶段即审判阶段。如果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就将自己置于与检察院对立的地位,无疑是犯了战略上的错误,因为让对立的一方承认并采纳自己与其相矛盾的观点往往是不可能的。检察院在审查起诉中即使表现出了对侦查机关的倾向和对犯罪嫌疑人及其律师的偏见,律师也不应该不讲方式和无节制的指责,这样,自己不理智和不成熟的意见和行为可能引起检察官更多的反感,从而对犯罪嫌疑人更为不利。越是在这样的情况下,律师越要清醒和理智。律师应当本着对犯罪嫌疑人极度负责的态度,对检察官表现出足够的耐心和信任,尽快整理出条理清晰、逻辑严密的辩护论点,积极地用合理的疑点去提醒检察院,让检察院感觉到疑点的合理存在并把信任的目光转向律师,使律师合理的意见得到检察官的认真审查并采纳,从而对检察官起诉或者不起诉的决定产生实质性影响。
    在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应该意识到这样一个事实:当侦查机关的工作质量存在问题时,检察官可能愿意听到律师对侦查人员的抱怨和不满,但在任何情况下,不可能每个检察官都会容忍律师对自己无休止的指责。
    辩护技巧之二 ——与侦查人员充分对抗
    在审查起诉阶段,律师与侦查人员直接充分的对抗是不可避免,也是非常必要的。
    侦查人员的职责是追究犯罪,其整个侦查活动都是围绕着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而进行的,不能期望侦查人员在尽全力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的同时希望不断得到否定自己努力的犯罪嫌疑人无罪的证据与信息。当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的证据达到一定的充分程度之后,侦查人员对进一步收集到有罪证据以印证其已经形成的有罪预断有强烈的愿望和要求;即使收集到了无罪的证据,由于它否定了侦查人员已经付出的努力和已经形成的有罪预断,侦查人员也总是不自觉地运用已有的有罪证据去否定、排除这些对犯罪嫌疑人有利的证据。侦查人员的这种做法是符合人们思维规律的,任何诉讼主体都无法避免。所以公正的诉讼程序要求强化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获取证据和信息的能力,使他能与侦查人员形成真实的对抗,避免检察官因为辩方材料的缺乏而过分依赖侦查机关的证据和意见,并以此形成对犯罪嫌疑人的偏见。
    有罪、罪重的证据和意见与无罪、罪轻的证据和意见是相互对立和矛盾的。只有侦查人员和律师双方充分利用自己的证据材料去驳斥对方相反的证据材料,使对方的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合理性受到怀疑,不能对己方的证据材料提出疑问时,才能保障己方证据材料的证明作用。因而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辩护的主要方式就是利用各种渠道获得的证据材料和信息,最大限度地揭露侦查活动和有罪证据中可能存在的每一个疑点。有些律师不注重这种对抗性,总是在审查起诉阶段只向检察官提交自己一方的证据材料并仅就自己一方的证据材料表明自己的意见,不注重获取、判断、推测侦查人员对这些问题的看法,不关心侦查人员向检察官移送了什么证据。他们可能没有注意到,自己认为合理的意见和证据材料在侦查人员的证据体系下可能根本没有提出的必要性,当检察官对这些没有对抗性又不能提出合理疑点的证据材料和意见不屑一顾时,我们这些律师还在为自己提出的证据材料和意见充满自信和成就感。所以,成功的律师从不回避与侦查人员直接的、激烈的对抗,他们从与侦查人员的对抗中不断完善自己的辩护意见。在把证据材料和自己的意见提交给检察官之前,辩护律师应当将这些材料和意见与相反的材料和意见的比较中反复斟酌,将辩护意见的合理性建立在全面掌握案件材料的基础上,这样,辩护意见才易于被检察官采纳。
    辩护技巧之三 ——对抗重点突出,注重实效
    律师与侦查人员的对抗应该重点突出,紧紧围绕犯罪事实是否存在、行为性质如何认定、证据是否充分、程序是否合法来进行,这样才能对检察官作出起诉或者不起诉决定产生实质性影响。当然,对于侦查人员的任何不足与疏漏,律师都不能放过,应当将其一一列举并向检察官指出这些失误可能对对案件造成的影响。但应当讲究策略,轻重有别,对重要性不同的问题采取不同的方式适时适当地向检察官提出。律师应当让检察官感觉到他抓住了本案的关键。当检察官认为只有充分考虑并采纳律师的意见才有助于他形成全面、正确的认识,才有助于他查漏补缺、预防作出错误的决定时,检察官才会真正地把律师视为审查起诉阶段不可或缺的一方诉讼主体。如果律师对案件中的一些细枝末节和不影响案件实质决定的问题纠缠不休,检察官就可能感到律师的意见无足轻重,以致于把律师的所有意见和证据材料都弃置不顾,这应当是律师极力避免的。律师的参与只有对检察院起诉或者不起诉的决定产生了实质性影响,才能真正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增强人们对律师参与审查起诉阶段有效辩护的信心。
    二、律师与检察官沟通的辩护技巧
    辩护技巧之一 ——尽早介入
    虽然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从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律师就可以介入诉讼,但除了律师在侦查阶段就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的案件外,很少有从该日起律师就介入审查起诉的案件,因为委托律师和律师递交委托手续都需要一定的时间。
    大多数案件,都是在检察官审查了大量的侦查材料后,律师才将委托手续递交给检察官。律师介入审查起诉程序之后,在查阅诉讼文书和技术性鉴定材料并会见犯罪嫌疑人之后,才断断续续向检察官提出自己对案件的一些意见和证据材料。在此之前,检察官可能已经在大量侦查材料之上建立了犯罪嫌疑人有罪、罪重的确信,这种情况下,律师的意见和证据材料被检察官认可采纳的难度很大。侦查人员与律师之间这种天然的差别使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处于极为不利的地位。若律师在接受委托后,不重视及时介入,延误时机,其在审查起诉阶段所能发挥的作用将更为有限。所以辩护律师在接受委托后,应当以最快的速度介入并尽快开展所有可以进行的工作,在最短的时间内将自己的看法和证据材料完整地提交给检察官,尽可能消除检察官可能的先入为主带来的偏见。
    辩护技巧之二 ——加强与检察官沟通
    检察官对哪些案件事实和证据已经查清?对哪些尚有疑问?对哪些事实期待有更多的证据来印证?这些对律师提出和怎样提出自己的意见和材料都至关重要。而加强与检察官的沟通正是了解检察官对这些问题看法的有效途径。
    律师将自己对案件的意见和证据材料递交给检察官后,更应当与检察官及时沟通。在沟通中,律师才能推测、判断自己的意见和证据材料是否引起了检察官的重视,是否得到了检察官的认可,才能对检察官是否对侦查人员移送的案件事实和证据产生了疑问。
    在与检察官的沟通中,律师应当注意方式。对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某一从轻或减轻、免除处罚的情节这些涉及法律适用和主要事实认定的案件情况,检察官一般比较愿意与律师沟通,在这些问题上,律师不妨形成系统的思路并针对案件的具体情况设计出需要沟通的重点。而对于侦查人员提供了多少证据?每一证据有什么内容和证明作用,检察官一般都会回避,不愿与律师沟通。对于证据上检察官不愿沟通意见的地方,律师应当采取灵活的方式,推测、判断侦查人员提供的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比如,律师可以通过会见犯罪嫌疑人,了解检察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向其重点讯问的内容;律师还可以以申请检察官调查取证的方式判断侦查人员是否已经对该证据进行了调查。通过灵活的方式,律师有可能取得与检察官在证据上的深入沟通。
    三、律师与犯罪嫌疑人沟通的技巧
    辩护技巧之一 ——重视对犯罪嫌疑人的会见
    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之前,侦查人员一般都进行了多次讯问,检察官也可能已经进行了讯问。在侦查人员、检察官的讯问中,犯罪嫌疑人也有辩解自己无罪、罪轻的权利和机会,但这种这种情况下的辩解比较有限。因为在一般情形下,侦查是在获取一定数量的证据并能初步认定犯罪嫌疑人有罪之后,才会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在侦查人员已经具备了一定程度的有罪确信之后,犯罪嫌疑人又进行无罪、罪轻的辩解,这种辩解被采纳的难度可想而知。对于侦查人员来说,讯问的首要目的是获取犯罪嫌疑人的承认有罪的供述,而不是其否认犯罪的无罪辩解。他们一般都希望通过讯问了解犯罪行为的整个过程及具体的情节,深究犯罪嫌疑人主观动机和目的,获取其他能够证明有罪的证据或证据线索,印证他们已经获取的其他证据,依靠犯罪嫌疑人的口供,把分散的证据结合成有共同证明作用的证据体系。同时还可以扩大战果,深挖余罪漏犯。
    犯罪嫌疑人一旦没有供述有罪,而是辩解无罪,侦查人员让其详细完整陈述无罪事实并认真记录,之后以辩解为中心展开侦查核实的并不常见。相当普遍的做法是侦查人员立即给犯罪嫌疑人做耐心、细致甚至长达数小时的思想教育。如果犯罪嫌疑人仍坚持辩解,侦查人员就可能终止讯问,让犯罪嫌疑人有充足的时间去悔罪反省,转变观念,等待下一次讯问。侦查人员一般都会认为,犯罪嫌疑人不供述就是拒不认罪,是认罪态度不好;犯罪嫌疑人的辩解是狡辩,妄图逃避法律追究,因而对他们进行思想教育是应当的必经的程序。在这种办案作风下,犯罪嫌疑人的辩解必然受到很大限制。有些犯罪嫌疑人对辩解失去了信心,干脆放弃辩解,以沉默消极应对讯问,使大量的无罪证据无法及时进入诉讼程序。检察人员的讯问一般也是建立在一定的有罪确信基础之上的。如果在审查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翻供并辩解,检察人员就会认为犯罪嫌疑人在为自己添麻烦,就会对翻供原因穷究不放,并再度思想教育。如果犯罪嫌疑人一直没有供述,检察人员在讯问前肯定会精心准备,筹划讯问策略,做让犯罪嫌疑人供述的最后努力。侦查人员、检察人员一般都是以怀疑的目光审视犯罪嫌疑人的辩解并试图去阻止辩解,更不会以犯罪嫌疑人的辩解为中心展开侦查或补充侦查以获取对追究刑事责任不利的无罪证据。即使是为了驳斥辩解,他们也不会去费尽心力收集证据,在他们看来,辩解就是狡辩,根本不值一驳。所以犯罪嫌疑人的辩解是极其有限的,一般不足以对抗侦查。
    由于犯罪嫌疑人辩解的有限性,律师会见就显得尤为重要。会见为犯罪嫌疑人充分辩解提供了机会,也是辩护律师了解案情、获取证据信息的最重要的方式。有些律师把会见作为程序性的工作来做,只进行浅显的交谈,这实际上是策略上的失误,是律师在放弃查清案件事实的最重要的手段。在有罪的情况下,犯罪嫌疑人对哪些事实和情节可以减轻自己罪责最清楚,大多还能提供证明这些事实情节的证据和获取这些证据的方法;在无罪的情况下,如果犯罪嫌疑人在犯罪现场,他同样能提供自己与犯罪行为无关的事实和证据及证据线索,有的甚至能证明谁是真正的犯罪人;如果他不在犯罪现场,不在现场的证据就足以证明他与犯罪行为无关。律师在查阅侦查机关的起诉意见书对犯罪事实的认定后,应当及时对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犯罪事实进行分析。凭借丰富的办案经验,律师可以对认定这样的犯罪事实需要什么样的证据进行推测和分析,也可以对什么情况下犯罪嫌疑人可能不构成犯罪进行分析。在此基础上,律师在会见犯罪嫌疑人时,应该引导犯罪嫌疑人在律师的办案思路下,对起诉意见书认定的犯罪事实进行充分的辩解,为律师提供有关无罪、罪轻得到所有的事实和证据或者获取相应证据的方式。如果犯罪嫌疑人提供了能够证明他无罪、罪轻的证据或获取证据的方式和线索,这直接为律师的调查取证和申请检察官调查取证提供了基础。
    会见犯罪嫌疑人,除了能够为律师提供无罪的事实和证据及获取证据的线索和方式外,还可以帮助律师了解侦查人员的办案思路和检察官的办案思路。在会见中,律师只要向犯罪嫌疑人详细了解侦查人员和检察官的讯问思路和讯问重点,一定程度上就可以把握他们的办案思路。同时,还可以借此推测侦查人员和检察官已经收集到的证据和没有收集到的证据,以及引起他们重视的证据和意见与他们忽略遗漏的证据和意见。因此,侦查人员、检察官曾经讯问过多少次?问过什么问题?对哪些事实和证据比较关心?这些问题,一般情况下都应当是律师向犯罪嫌疑人重点了解的问题。
    辩护技巧之二 ——指导犯罪嫌疑人自行辩护
    犯罪嫌疑人的自行辩护有很大局限性:
    1、犯罪嫌疑人一般都缺乏专门的法律知识和素养,更没有应对侦查和审查起诉的经验,他们不可能准确把握侦查中对其不利的事实和证据的重点所在,不能有针对性地提出反驳;
    2、犯罪嫌疑人无法系统地组织对自己有利的事实和证据,很难思路清晰、逻辑严密地进行论证和辩解;
    3、犯罪嫌疑人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经常由于恐惧、绝望、愤怒等心理,很难清醒而理智地进行防御。
    但是,犯罪嫌疑人的自行辩护是其行使辩护权的最基本的方式,在任何犯罪嫌疑人参与的诉讼活动中,他都可以自行辩护。接受犯罪嫌疑人的委托后,律师应当对如何有效地自行辩护给予犯罪嫌疑人具体、明确地指导。在会见中,律师可以给犯罪嫌疑人解释其无罪辩解需要什么样的事实支持,认定这样的事实需要什么样的证据,这样的证据在本案中是否存在,如果存在,需要通过什么方式才能及时调查搜集到。也可以给犯罪嫌疑人解释否认有罪事实需要什么理由,这些理由有没有相应的事实和证据基础。这样,通过律师的指导,可以让犯罪嫌疑人清楚,在具体的案件中,哪些事实、证据、法律规定对其有利,哪些事实、证据、法律规定对其不利,使犯罪嫌疑人自己有能力自行辩护。
    四、调查取证中的辩护技巧 ――――充分运用申请检察官调取证据的手段
    律师调取证据受到诸多因素的限制,如要经过证人或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同意,并且调取到的证据若与侦查人员、检察官调取到的同一出处来源的证据不一致,辩护律师还要承担涉嫌指使、帮助作伪证的风险。因此,很多律师为此不愿、不敢调查取证。申请检察官调查取证几乎成了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获取某些证据的唯一的手段。也有些律师认为检察官接到申请后很少调取证据,因而申请的意义不大。实际上,即便是检察官没有调取证据,申请的意义还是存在的:一是律师可以借此判断推测侦查人员、检察官对有关证据的态度和收集证据的情况,因为如果侦查人员、检察官不调取相关的证据,他们要给律师不调取的理由,而不调取的理由只能是该证据已经收集到,或者该证据与案件无关,这样律师就可以借此判断证据的搜集情况和办案人员对该证据的态度。二是为律师在审判阶段申请法院向检察院调取其在侦查、审查起诉中收集的有关被告人无罪和罪轻的证据材料提供条件。
    律师申请检察官调取证据,首先要求律师必需知道哪些证据需要调取。律师了解哪些证据需要检察官调取的方式有以下几个途径:一是会见犯罪嫌疑人时,向其了解哪些证据可以证明他无罪或罪轻,这些证据如何才能够及时调查搜集;二是律师根据起诉意见书对犯罪事实的认定,推测有哪些对犯罪嫌疑人有利的事实可能没有查清,申请调取可以查清该事实的相应证据。
    律师对于能够证明无罪事实的关键证据,一般情况下,不要单独调查取证,尽量采取申请检察官调查取证的方式搜集证据。这样,不仅可以避免律师涉嫌指使、帮助作为证的风险;更重要的是,还可以避免因检察官、审判人员对律师调查取证的不信任而使能够证明无罪事实的无罪证据的证明价值不被重视。对于证明罪轻情节的证据,律师应当积极进行调查。将所有的证据都申请检察官调取的方式也是不妥当的。
    五、提供辩护意见的技巧 ——律师尽量提供书面的辩护意见
    审查起诉与集中和连续进行的开庭审理是有明显区别的。审查起诉中,律师的意见和证据材料一般都是偶然或分散地提交给检察官,检察官不可能都作记录,因此不可能对辩护律师的意见有一个全面的了解。辩护律师有必要制作书面的辩护意见,使检察官在作出起诉或不起诉决定前,能够系统了解并慎重审查律师逻辑严密、思路清晰、重点突出的辩护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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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2019-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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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与侦查机关展开充分对抗
    (一)审查起诉阶段的诉讼结构
    在审查起诉阶段,主要的诉讼主体是检察院、侦查机关和犯罪嫌疑人与辩护律师,主要的诉讼结构是指由审查起诉程序所体现的检、侦、辩三方的法律地位和相互关系。诉讼结构是由一定的诉讼目的所决定的,是实现诉讼目的的手段。在审查起诉阶段,侦查机关的目的是向检察院证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以请求检察院作出认定犯罪嫌疑人有罪并起诉的决定;辩方的目的是通过反驳侦查机关的证明,提出犯罪嫌疑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和意见,与侦查机关对抗,请求检察院作出认定犯罪嫌疑人无罪或证据不足而不起诉的决定或者在起诉决定中充分考虑罪轻的情节和证据;检察院是案件的裁决者,它通过对侦、辩双方对抗中提出的事实和证据材料的分析判断,对案件的实体问题全权作出起诉或者不起诉决定。作为裁判者,检察院的目的是通过侦查机关充分揭露犯罪嫌疑人有罪罪重的事实和证据材料,通过辩方充分揭露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的事实和证据材料,并在二者的对抗中进行比较审查,判断辩方提出的事实是否确实存在,是否足以对侦方证明的充分性提出合理的怀疑,这些疑点是否需要进一步核实,以免自己在作出起诉决定时没有考虑这些早已存在的疑点而使这些疑点在审判阶段成为反驳甚至否定起诉指控的主要依据。随着审判阶段控、辩双方对抗的增强和人们对诉讼规律认识能力和收集运用证据能力的提高,对检察院审查起诉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使检察院不得不以怀疑的目光审视侦查机关提供的事实和证据材料并期望辩方能提出合理确实的疑点,避免自己因作出错误的决定而陷于被动。从侦、辩双方力量的强弱对比,检察院为了能从侦、辩双方充分直接的对抗中获取充分的事实和证据以助于自己作出公正无误的决定,也有必要和主观愿望去适当抑制侦查机关和适当为辩方提供便利,以增强辩护能力,平衡侦、辩双方的对抗关系。从这一意义上讲,审查起诉阶段有辩护律师发挥作用的空间,但要求辩护律师认识到自己在这一阶段诉讼中的地位并恰当地适用辩护策略。
    (二)尽量避免与检察院直接对抗和冲突
    在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应该避免对检察院无休止的抱怨和指责,更不能纠缠于检察工作失误中的细枝末节,因为检察院是这一阶段的裁判者,辩方需要去对抗的是侦查机关而不是检察院。辩方作用的发挥在于意见得到检察院的采纳。虽然从刑事诉讼的整个过程看,真正的对抗双方是控辩而不是侦辩,但是控辩的对抗不是在审查起诉阶段而是在下一个诉讼阶段即审判阶段。如果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就将自己置于与检察院对立的地位,无疑是犯了战略的错误,因为让对立的一方承认采纳自己与其相矛盾的观点往往是不可能的。辩护律师即使发现了检察院在审查起诉中表现出了倾向侦查机关,主观认定犯罪嫌疑人有罪的偏见,他要做的也不应该是不讲方式和无节制的指责,他应当对检察院表现出耐心和信任,尽快整理出条理清晰、逻辑严密的辩护论点,积极地用合理确实的疑点去提醒检察院,让检察院感觉到疑点的合理存在并把目光转向辩护律师,最终把检察院拉向自己一边,使自己合理的意见得到检察院的认真审查并采纳,从而对检察院的决定产生实质影响。在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应该意识到这样一个事实:当侦查机关的工作质量存在问题时,检察院可能愿意听到辩护律师对侦查人员的抱怨和不满,但在任何情
    况下,检察院都不会容忍辩护律师对自己无休止的指责。
    (三)与侦查机关充分对抗
    在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与侦查机关直接充分的对抗是不可避免,也是非常必要的。侦查机关的职责是追究犯罪,其整个诉讼活动都是围绕着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而进行,不能期望侦查机关在尽全力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的同时希望不断得到否定自己努力的证据与信息。当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的证据达到一定的充分程度之后,侦查机关对进一步收集到有罪证据以印证其已经形成的有罪预断有强烈的愿望;即使收集到了无罪的证据,由于它否定了侦查机关已经付出的努力和形成的有罪的预断,侦查机关也总是不自觉地运用已有的有罪证据去否定、排除这些对犯罪嫌疑人有利的证据,这是符合人们思维规律的,任何诉讼主体都无法避免。所以有必要强化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获取证据和信息的能力,使他能与侦查机关形成真实的对抗,避免检察院因为辩方材料的缺乏而过分依赖侦查机关的证据和意见。有罪罪重的证据和意见与无罪罪轻的证据和意见是相互对立和矛盾的,两者不可能孤立地存在并自我证明自己的合理真实性。只有侦、辩双方充分利用自己的证据材料去驳斥对方相反的证据材料,使对方的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合理性受到怀疑,不能对己方的证据材料提出疑问时,才能保障己方证据材料的证明作用。侦、辩双方的作用都是在对抗中发挥的。因而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的主要活动方式就是利用各种方式获得的证据材料和信息,最大限度地揭露出侦查机关侦查活动和证据中可能存在的每一个疑点。有些辩护律师不注重这种对抗性,总是在审查起诉阶段向检察院只提交自己一方的证据材料并仅就自己一方的证据材料表明自己意见的合理性,不注重获取、判断、推测侦查机关对这些问题的看法和拥有的证据。他们可能没有注意到,自己认为合理的意见和证据材料在侦查机关完善的证据体系下根本没有提出的必要性,当检察院对这些没有对抗性又不能提出合理疑点的证据材料和意见不屑一顾时,我们这些辩护律师还在为自己提出的证据材料和意见充满自信和成就感。所以,成功的律师从不回避与侦查机关直接激烈的对抗,他们从侦查机关的活动中找出漏洞,找出疑点,来证明自己意见的合理性,同时又把驳斥侦查机关的证明体系作为自己获取证据材料的目标。在把证据材料和自己的意见提交给检察院之前,这些材料和意见已经在与相反的材料和意见的比较中被辩护律师斟酌多次,其合理性是建立在相反材料之上的合理性,这样,就易于被检察院采纳。
    (四)对抗重点突出,注重实效
    辩护律师与侦查机关的对抗应该重点突出,紧紧围绕能从实体上驳斥侦查机关一方有罪罪重的事实和证据与能从程序上使侦查活动因违法而无效的事实进行,这样才能对检察院作出决定产生实质影响。当然,对于侦查机关的任何不足与疏漏,辩护律师都不能放过,应当一一将其向检察院指出并提出其对案件的影响,但应当讲究策略,轻重有别,对重要性不同的问题采取不同的方式适时适当地向检察院展示。辩护律师应当让检察院感觉到他抓住了本案的关键。如果检察院认为只有充分考虑并采纳辩护律师的意见才有助于他形成全面、正确的认识,才有助于他查漏补缺,预防错误的决定,检察院才会把辩护律师作为审查起诉阶段不可或缺的一方诉讼主体。如果辩护律师对案件中的一些细枝末节和不影响案件实质决定的问题纠缠不休,检察院就可能感到辩护律师的意见无足轻重,以致于把辩护律师的所有意见和证据材料都弃置不顾,这应当是辩护律师极力避免的。辩护律师的参与只有对检察院的决定产生实质影响,才能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增强人们对辩护律师参与审查起诉阶段的信心与兴趣。
    洛阳律师
    二、尽早介入,加强沟通
    虽然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从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辩护律师就可以介入诉讼,但除了律师在侦查阶段就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的案件外,很少有从该日律师就介入诉讼的案件。大量的案件中,检察院都是在审查了大量的侦查材料后才接触到辩护律师,在辩护律师介入之后的一段时间内才断断续续听到辩护律师对案件的一些意见,看到辩护律师提供的一些材料。在此之前,检察官可能已经在大量侦查材料之上建立了犯罪嫌疑人有罪的确信。辩护律师的意见和材料被检察院认可采纳的难度很大。侦查机关与辩护律师之间这种天然差别使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处于极为不利的地位。若辩护律师在接受委托后,不重视及时介入,延误时机,其在审查起诉阶段所能起的作用将更为有限。所以辩护律师在接受委托后,应当以最快的速度介入并尽快开展所有可以进行的工作,在最短的时间内将自己的看法和证据材料完整地提交给检察院,尽可能消除检察院可能的先入为主带来的偏见。辩护律师介入诉讼后还要加强与检察院的沟通。检察院对哪些事实和证据已经查清,对哪些尚有疑问,对哪些期待有更多的证据来印证,这些对辩护律师提出和怎样提出自己的意见和材料至关重要,而加强与检察院的沟通正是了解检察院对这些问题看法的有效途径。
    三、重视会见,指导自行辩护
    (一)辩解的有限性
    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之前,侦查机关一般都进行了多次讯问,检察院也可能已经进行了讯问。在侦查机关、检察院的讯问中,犯罪嫌疑人也有辩解自己无罪、罪轻的机会和权利,但是这种辩解是比较有限的。因为一般情形下,侦查机关在获取一定数量的证据,能初步认定犯罪嫌疑人有罪之后,才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在侦查人员已经具备了一定程度的有罪确信之后,犯罪嫌疑人又进行无罪罪轻的辩解,这种辩解被采纳的难度可想而知。对于侦查人员来说,讯问的首要目的是获取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而不是其辩解。他们一般都希望通过讯问了解犯罪行为的整个过程及具体的情节,深究犯罪嫌疑人主观的动机目的,获取能证明有罪的证据或证据线索,印证他们已经获取的其他证据,把分散的证据结合成有共同证明作用的证据体系,并扩大战果,深挖余罪漏犯。犯罪嫌疑人一旦没有供述,而是辩解,侦查人员让其详细完整陈述并认真记录,之后以辩解为中心展开侦查核实的并不常见。相当普遍的做法是侦查人员立即给犯罪嫌疑人做耐心、细致甚至长达数小时的思想教育。如果犯罪嫌疑人仍坚持辩解,侦查人员就可能终止讯问,让犯罪嫌疑人有充足的时间去悔罪反省,转变观念,等待下一次讯问。侦查人员一般都会认为,犯罪嫌疑人不供述是拒不认罪,辩解是狡辩,妄图逃避法律追究,因而对他们进行思想教育是应当的必经程序。在这种办案作风下,犯罪嫌疑人的辩解必然是很有限的。有些犯罪嫌疑人对辩解失去了信心,干脆放弃辩解,以沉默消极冷对讯问,使大量的无罪证据无法及时进入诉讼程序。检察人员的讯问一般也是建立在一定的有罪确信基础之上的。如果在审查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翻供并辩解,检察人员就会认为犯罪嫌疑人在为自己添麻烦,就会对翻供原因穷究不放,并再度思想教育,至于辩解,在他们看来是很次要的东西。如果犯罪嫌疑人一直没有供述,检察人员在讯问前肯定会精心准备,筹划讯问策略,做让犯罪嫌疑人供述的最后努力。侦查人员、检察人员一般都是以怀疑的目光审视犯罪嫌疑人的辩解并试图去阻止辩解,更不会以犯罪嫌疑人的辩解为中心展开侦查或补充侦查获取证据来核实辩解的真实合理性。即使是为了驳斥辩解,他们也不会去费尽心力收集证据,在他们看来,辩解就是狡辩,根本不值一驳。所以犯罪嫌疑人的辩解是极其有限的,根本不足以对抗侦查。
    (二)重视会见
    由于犯罪嫌疑人辩解的有限性,律师会见就显得尤为重要。会见为犯罪嫌疑人充分辩解提供了机会,也是辩护律师了解案情、获取证据信息的最重要的方式。有些律师把会见作为程序性的工作来做,只进行浅显的交谈,这实际上是策略上的失误。在有罪的情况下,犯罪嫌疑人对哪些事实和情节可以减轻自己罪责最清楚,大多还能提供证明这些事实情节的证据和获取证据的方法;在无罪的情况下,如果犯罪嫌疑人在犯罪现场,他同样能提供自己与犯罪行为无关的事实和证据及证据线索,有的甚至能证明谁是真正的犯罪人;如果他不在犯罪现场,不在现场的证据就足以证明他与犯罪行为无关。特别是在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能通过阅卷获得的只是诉讼文书与技术性鉴定材料,信息非常有限。会见一般是辩护律师获取案件信息的主要途径。另外,犯罪嫌疑人提供的证据线索也是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或申请调查取证的基础。
    (三)指导自行辩护
    辩护律师通过会见还可以指导犯罪嫌疑人的自行辩护。自行辩护有很大局限性:
    ①犯罪嫌疑人一般都缺乏专门的法律知识和素养,他们不可能准确把握侦查中对其不利的材料重点所在并有针对性地提出对自己有利的材料;
    ②犯罪嫌疑人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经常由于恐惧、绝望、愤怒等心理,很难清醒而理智地进行防御,律师精通法律,具有从法律角度进行思考的能力,还能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对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论点和材料加以组织来进行逻辑严密的辩护。所以在会见中,辩护律师能够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上的咨询与指导,引导犯罪嫌疑人客观冷静地整理出条理清晰、逻辑严密的辩护意见。
    四、注重运用申请调取证据
    辩护律师调取证据受到诸多如要经过证人或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同意等的限制,并且调取到的证据若与侦查机关、检察院调取到的同一出处来源的证据不一致,辩护律师还要承担毁灭、伪造证据的嫌疑风险。很多辩护律师为此不愿、不敢调查取证。申请检察院调查取证几乎成了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获取某些证据的唯一的手段。也有些律师认为检察院接到申请后很少调取证据,因而申请的意义不大。实际上,即便是检察院没有调取证据,申请的意义还是存在的:一是辩护律师可以借此判断推测侦查机关、检察院对有关证据的态度和收集证据情况,一是为辩护律师在审判阶段申请法院向检察院调取其在侦查、审查起诉中收集的有关被告人无罪和罪轻的证据材料提供条件。
    五、制作书面辩护意见
    在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的意见和证据材料一般都是偶然或分散地提交给检察院,检察人员可能没作记录,因此不可能对辩护律师的意见有一个全面的了解。辩护律师有必要制作书面的辩护意见,使检察院在作出决定前系统了解并慎重审查辩护律师符合法理、逻辑严密、确实充分的辩护意见,并促使辩护意见对检察院的决定产生实质性影响。
    张耀显律师办理过众多诉讼案件,经验丰富,始终秉承“精益求精、滴水穿石”的服务理念。遵守“受人托力尽其能,为人谋必尽其忠”的服务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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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2019-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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