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大连会议纪要)明确规定“毒品数量是毒品犯罪案件量刑的重要情节,但不是唯一情节。对被告人量刑时,应当综合考虑毒品数量、犯罪情节、危害后果、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以及当地禁毒形势等各种因素,做到区别对待。所以,辩护人认为,本案在量刑时,要考虑到本案被告人犯罪行为的具体情节,只有这样,才能更加体现司法的公平和正义,我建议法庭在量刑时,对于本案被告的犯罪行为不能唯数量论。
综上所述,由于被告人王尚尉受人引诱和指使参与本案犯罪行为,系初犯、偶犯;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有真实的悔罪行为。辩护人建议法庭能够综合考虑到本案被告人确属受蛊惑而为他人运输毒品的事实,谨慎、全面地对本案被告人的以上事实情节进行认定。从“教育挽救”的方针出发,从有利于社会、有利于被告人改造的角度出发,给被告人一个重新做人、改过自新的机会,恳请法庭给予被告人王尚尉从轻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