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您好,您所咨询的是属于民事诉讼程序的法律规定问题。
2、如果人民法院规定了举证期,而被告未在举证期之内提出证据和证人,那么开庭当日举证期已过;如果人民法院未规定举证期,一般认为开庭当日为当事人提供证据的最后期限。
3、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据此,原则上过了举证期限的,法院不再组织质证。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但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三)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所以,如果对方提出的是新的证据的,可以申请法院延期审理,具体延期的期限有法院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