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查起诉阶段办理刑事和解案件的基本情况 目前的刑事和解,主要是围绕民事赔偿展开的被害人和加害人之间的和解、协商和交易过程,准确地说,应该称为民事和解加检察机关的自由裁量权,把民事和 解当作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或建议公安撤案或建议法院从轻减轻处罚的一个情节,在审查起诉阶段刑事和解有如下特点:1、适用和解案件比例较少。
在刑事和解案件中,最花时间和精力的就是做加害人与被害人之间沟通协调工作,很多案件往往是检察机关花费了大量的人力时间 和精力,但往往得不到双方的信任,并有可能引起一方或双方的误解,认为是在包庇袒护另一方,导致和解失败,仍按普通诉讼程序进行,吃力不讨好,由于上述原 因,检察机关承办人往往不愿意做刑事和解工作,而是选择按普通程序提起公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