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释》第六条规定了为合法经营而非法购买、收受信息的情况,如果获利超过5万,两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属于情节严重,构成犯罪。很多人认为第六条是一个入罪条款,但是我更认为第六条是出罪条款,何为合法经营,先简单介绍一起本人办理的案件。某房地产开发商购买了5万余条客户的信息,用于楼盘的推销,那么这种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呢?而且购买的信息并非敏感信息,就是一般的姓名、电话信息。司法实践中,对何为合法经营也是有分歧的,我们每个人肯定都接到过推销电话,最常见的就是问我们是否买房子、贷款等,像我们律师还有可能会接到推广平台让我们做广告的推销电话,那么这些行为是否属于合法经营,在这里就有必要把合法经营、违法经营、经营中的一般违法行为区分开来。合法经营和违法经营应该以公司开展的业务是否合法来着眼,而不应认为只要在经营中有违规行为就属于违法经营。像上述的购买信息用于推销房屋,就属于经营中的一般违法行为,而非违法经营。解决了合法经营的问题,还有一个问题就是非法购买、收受,此处其实已经非常明确的说明了两种非法获得手段,就是收受和购买,如果是其他手段获得,比如窃取、通过侵入计算机来获取,即使是为了合法经营而获取个人信息,也应当认定为构成犯罪。因此,本人认为如果采用非法购买、收受手段,获得公民个人信息仅仅用于一些合法的推销,而且这些信息既不属于敏感信息,获利也没有超过5万的情况下,本着刑罚的谦抑性原则,这种行为不应当别认定为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