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审查起诉期限的规定:
对于《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犯罪嫌疑人被羁押案件的审查起诉期限为1个月,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人们的认识比较一致。但在司法实践中,对犯罪嫌疑人被取保候审案件的审查起诉期限,由于办案人员对法律条款及司法解释的理解不一致,实际操作中做法不一:有人认为也应该是1个月,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有人认为应该为12个月。如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检察院所办理的龚某贪污案,反贪部门于2002年8月1曰将案件移送审查起诉部门审查起诉,审查起诉部门在未进行补充侦查的情况下,于2002年11月26日将该案诉至法院,审查起诉期限长达3个多月。又如,王某挪用公款案,其犯罪数额刚超过立案标准,加之犯罪嫌疑人退赃积极,反贪部门因此于2002年12月16日移送审查不起诉。但是,直到2003年10月,审查起诉部门才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案件本身并不复杂,但在审查起诉期限问题的把握上,却显得很不一致。究其原因,笔者认为,主要是因为《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下称《规则》)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规定不明确,因此也易使办案人员在此问题上认识不一,产生歧义。
《刑事诉讼法》第138条规定: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对该条规定应该理解为,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不论是犯罪嫌疑人被羁押还是取保候审,都应当在1个月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