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婚姻法》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其监护人,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法定的监护义务。但这种监护义务可以通过约定在一定时段内发生转移,法律上叫做“委托监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二条“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的规定为委托监护提供了法律依据。
关于监护人的赔偿责任,我国《民法通则》第十八条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作为受委托的监护人,同样应当承担起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安全的义务,对于自己因疏忽大意,看护不力,未能妥善履行好监护职责而给被监护人造成的伤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不管是有偿委托还是无偿委托,不管有没有书面委托协议,只要受托人没有尽到监护责任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