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诉讼时效期间是一年,法律有明确规定,这一点没有任何争议。但诉讼时效从何时起算,是长期以来民事审判中颇有争议的一个问题,目前尚无定论。法官们的观点和做法很不一致,主要有:事故发生之日、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治疗终结或伤残评定或调解终结之日、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那么诉讼时效起算点如何确定?通过以下分析来得出我的结论:
(一)道路交通事故发生日
《民通意见》第168条规定,“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计算。根据该规定的文义解释,被侵权人通常是在事故发生的当场受伤,故很多一部分人据此认为诉讼时效期间应自事故发生日起算。
(二)治疗终结日
在现实中,涉及人身伤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之日”被侵权人往往并不可以起诉,原因是此时被侵权人伤情还不稳定,医疗费用持续发生,是否构成伤残不能确定,被侵权人不能明确其诉讼请求,并且,被侵权人的治疗周期有长有短,长的要数月,甚至数年,如果以事故发生之日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期间,被侵权人实际起诉时间将受到治疗时间的制约,而对于治疗期间超过1年的,等被侵权人治疗结束,已过诉讼时效了,被侵权人的权利将得不到法律的保护,这对被侵权人来讲是非常不公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