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起诉的步骤、方法是指审查起诉部门办案时可以适用侦查措施和侦查程序。
一、审阅案卷材料并制作阅卷笔录。
二、必经程序:
1.讯问犯罪嫌疑人并记录在案:应当由检察人员个别进行【对质除外】。
2.听取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书面意见应当附卷。
(1)应当听取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A.应当告知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在审查起诉阶段有发表书面、口头意见的权利;
B.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向检察院对案件证据采信、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罪名认定、量刑情节、涉案财物处理、侦查活动违法、附带民事诉讼及当事人和解等内容发表意见;
C.申请起诉阶段发表意见是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权利;
D.检察院应当听取上述人的意见。
【提示】审查起诉阶段应当听取3种人意见:
①辩护人
②被害人
③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
(2)听取意见的要求:
A.应当记录在案
B.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3.讯问、听取意见程序
A.应当由2名以上办案人员进行并制作笔录
B.应当分别告知其在审查起诉阶段享有的诉讼权利。
三、补充提供证据材料、补充说明证据合法性:
1.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
2.检察院审查案件,认为可能存在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四、补充侦查:是指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对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在审查起诉中发现有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遗漏了罪行、同案人,需要补充进行有关专门调查等工作的一项诉讼活动(由检察院退回公安机关进行补充侦查、由检察院自行侦查)。
1.补充侦查条件
A.认为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遗漏罪行、同案犯罪嫌疑人等情形
B.认为需要补充侦查。
2.退回补充侦查程序:
(1)应当提出具体的书面意见、连同案卷材料一并退回[公安机关、本院]侦查部门补充侦查。
(2)应当在1个月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完毕移送审查起诉部门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3)补充侦查次数以2次为限。
(4)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A.据以定罪的证据存在疑问,无法查证属实的
B.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缺乏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的
C.据以定罪的证据之间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的
D.根据证据得出的结论具有其他可能性的。
【提示】
①经过1次退回补充侦查,可以进行第二次补充侦查、也可以直接作出证据不足不起诉决定:认为该案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且没有必要再补充侦查的。
②经过2次(退回)补充侦查
A.证据仍然补充侦查不足:应当[只能]作出不起诉决定。
B.在审查起诉中又发现新的犯罪事实: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对已经查清的犯罪事实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3.自行补充侦查:对于公安机关[不含本案侦查部门]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检察院也可以自行侦查[应当在审查起诉期限内侦查完毕]、必要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4.在审查起诉阶段改变管辖的案件,改变管辖后的检察院需要补充侦查的:
A.可以由检察院自行侦查
B.也可以通过原受理的检察院退回原侦查的公安机关补充侦查【退回补充侦查的总次数不得超过2次】。
五、作出决定
1.提出起诉、不起诉的意见
2.报请检察长、检查委员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