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诈骗案辩护词审判长、审判员: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接受本人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合同诈骗案被告人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我们多次会见了被告人,认真分析了案卷材料,认为涉案次数、涉案数额均与公诉机关指控有较大差距,并且在作案过程中发挥作用相对较小,具有从轻处罚的情节。
一、被告人没有参与诈骗货款的活动。
1、所有证人均证明,诈骗的活动均由一人完成,没有证据证明张参与了对进行诈骗的指使、策划。
2、即使说过让再凑点钱,也不能证明有对进行诈骗的故意。因为、此前有多次向借钱的行为,不能排除是让借钱的可能性。
3、即使诈骗后告诉“收了4万元货款”之类的情况,也不能证明知道是诈骗所得。因为“收货款”一般理解为收回的债权,至少不能排除理解为收回其原来经营活动的外欠货款等债权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