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人总的意见认为:甲某确实没有参与开设赌场,本案经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依然没有充分证据能够证明甲某实施了开设赌场犯罪行为,应当依法对甲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零四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确定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属于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一)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缺乏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的;
(二)据以定罪的证据存在疑问,无法查证属实的;
(三)据以定罪的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的;
(四)根据证据得出的结论具有其他可能性,不能排除合理怀疑的;
(五)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不符合逻辑和经验法则,得出的结论明显不符合常理的”。具体到本案:
1、现有证据中,证明甲某参与开设赌场(即在赌场负责抽水钱)的证据极其匮乏,仅有犯罪嫌疑人的供述笔录及辨认笔录,再无其他直接证据,但的供述属于孤证,没有其他证据能够印证,故认定甲某符合开设赌场罪的构成要件,缺乏必要的证据证明。
2、某个人供述的可信度低,现实际抽水人员并未到案,完全可能出于保护其他同伙的目的,而陷害甲某背锅。从其他赌场工作人员的供述和辨认情况来看,全都没有提到甲某,也全都辨认不出甲某,如果同在赌场中工作,根本不可能相互不认识,每个人都辨认不出?因此,的供述笔录未经查证属实,且无法排出合理怀疑。
3、虽然甲某的笔录中有提到“工资”二字,但笔录中也对“工资”两字标注了引号,并详细解释了所谓的“工资”并不是其作为赌场工作人员的报酬,而是赌场为了保持赌客“黏性”而给予的,故也不能以此作为认定甲某参与开设赌场的证据。
4、其他赌场工作人员以及赌客对于赌场中负责抽水人员要么是不知道,要么是没注意,最多信息的描述也仅有“有一名中年妇女抽水”或者“抽水是请来的女子负责”,而中年妇女的范围非常广,并不能锁定是甲某,而目前在逃,也没有其他证据能够显示她请来甲某负责抽水。因此,这些供述和证言都无法证明甲某有参与开设赌场。
5、有证据证明甲某只是赌客。赌客在笔录中辨认出甲某是跟她一起参赌的人员,甲某也辨认出是和一起参赌的,两者相互印证,目前没有证据能够证明以上笔录内容虚假,故对能够相互印证的证据应当予以采信,认定甲某只是参赌人员,而没有开设赌场。
综上,辩护人认为,现有证据根本不足以认定甲某有参与开设赌场。《起诉意见书》对甲某被纠集参与赌场抽水的认定,未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合理怀疑无法排除,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因此,请求贵院依法对甲某作出不起诉决定,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