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直接证据有以下种类:
1、当事人的陈述。
2、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人证言。
3、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书证。
4、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视听资料。
5、在特定情况下,能直接证明是谁实施了犯罪行为的物证。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