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向公安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
(二)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其了解有关案件的情况;
(三)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
(四)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
二、律师在侦查阶段参与刑事诉讼权利的限制
(一)同案的犯罪嫌疑人不得聘请同一名律师;
(二)律师在侦查阶段不得查阅案卷材料;
(三)律师不得教唆、帮助犯罪嫌疑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及其他干扰公安机关侦查活动的行为;
(四)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填写《会见犯罪嫌疑人申请表》,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对于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不需要经过批准;
(五)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需要聘请翻译人员,应当经公安机关准许;
(六)律师在侦查阶段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
(七)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违反法律规定或者会见场所的规定时,在场民警应当制止,必要时,可以决定停止本次会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