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告人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系未成年人,心智不成熟,辨认是非的能力尚有欠缺,具有可挽救感化的条件,请求法庭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从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出发。
二、本案发生前被告人从未受过刑事或行政处罚,无任何前科劣迹,系初犯、偶犯。案发前被告人一直表现良好,被告人的本质并不坏,此次系一时糊涂走上犯罪的道路,其主观恶性程度明显较浅。
三、被告人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主动对三次盗窃供认不讳,在今天的法庭上,被告人交代诚恳,认罪态度好,有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良好愿望。
综上所述,辩护人希望法庭对被告人减轻处罚。以上辩护意见,请法庭予以采纳。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