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新《律师法》废除了“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不得为牟取经济利益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的规定后,新《民事诉讼法》又废除了“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的规定,并且增加了“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当事人的工作人员;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这两项规定。
新《律师法》废除“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为牟取经济利益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这条规定,就是认可公民可以有偿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
《民法通则》第63条:“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合同法》第396条: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合同法》第397条:委托人可以特别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者数项事务,也可以概括委托受托人处理一切事务。
《合同法》第398条:委托人应当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及其利息。
《合同法》第405条: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报酬。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委托人应当向受托人支付相应的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合同法》第407条: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时,因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赔偿损失。
《合同法》第408条:委托人经受托人同意,可以在受托人之外委托第三人处理委托事务。因此给受托人造成损失的,受托人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赔偿损失。
因此,公民代理人依据《民法通则》及《合同法》等法规的规定,可以有偿代理民事法律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