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刑法修正案(七)》第四条的规定看,组织、领导传销罪处罚的是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所谓“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是指策划、发起、设立、指挥传销组织,或者对传销组织的活动进行策划、决策、指挥、协调,在传销组织的层级结构中居于最核心的地位、对传销组织的正常运转起关键作用的极少数人员。本罪立法目的是把打击重点放在了组织者、领导者,而对于一般的传销参与人员,他们既是违法者,又是受害者,可以给予行政处罚和教育。这样就有利于彻底瓦解、摧毁传销组织,防止新的传销组织产生,打击范围也不会过大。
根据刑法规定,所谓“组织”是指召集多人,为首发起或者实施招募、雇佣、拉拢、鼓动多人成立某种组织的行为;所谓“领导”是指对组织的成立以及组织的活动实施策划、指挥和布置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