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是调节基准刑情节
根据《辽宁省lt;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gt;》的规定,每增加一种从严情节,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二年刑期――这是一个相当严厉的规定。所以,辩护时,如果不能否定该情节,也要根据全案证据充分考虑该情节的具体严重性,争取在六个月至二年的增加幅度内确定一个较小的刑期。
2、是法定刑升格的必要条件
诈骗数额接近“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并具有从严情节之一或者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应当分别认定为诈骗罪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在这里,首要分子成为法定刑升格的从严情节之一。
3、是对诈骗未遂追究刑事责任的条件之一
诈骗未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诈骗目标的,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定罪处罚。
其中,其他严重情节包含了从严情节的内容――但对于电信诈骗未遂而言,由于查处条数、人次不是严格意义上的诈骗数额,也没有明确表述为“接近”,不包含从严情节内容。
(二)与《1996解释》的一般比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1996解释》”)于1996年12月18日公布并生效,其中也规定了从严情节,但直接以法定刑升格情节的作用表述。
1、升格数量的改变:《1996解释》仅规定了“接近数额特别巨大”具有升格刑情节则量刑时升格为“情节特别严重”;但是《2011解释》则增加了“接近数额巨大”具有升格刑情节则量刑时升格为“其他严重情节”,与《1996解释》相应的表述修改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2、情节内容的改变:《2011解释》第十一条明确规定:“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需要注意的是,这种改变是绝对的改变。这个“不一致”,应该指“从严情节”本身。所以,《1996解释》“从严情节”中规定而现在没有规定的,应视为与现在不一致,不再成为与现在的从严情节具有相同从严幅度的量刑情节,这尤其体现在《辽宁省lt;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gt;》的具体规定,做量刑意见辩护时要注意比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