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根据《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二条和《律师法》
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陆某某的委托,指派律师担任其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一案
第一审诉讼辩护人,今天依法出庭履行辩护职责。接受陆某某的委托后,我认真阅读了全案卷宗材料,听取了陆某某对案件事实的介绍和辩解,分析了检方的起诉书和指控证据,研究了相关专业知识和法律规定,收集了有关证据材料,对案件的事实和法律的规定有了比较详尽的了解与认识。现依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和法律的规定发表辩护意见如下,请法庭重视并采纳:
一、被告人陆某某犯罪的主观恶性较小,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其走私行为的背景和主要原因系因苏丹国的棉花出口限价政策有关。
二、本案应适用2014年8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予以量刑。
三、被告人陆某某具有自首和积极补交税款等应当从轻、减轻处罚和酌定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考虑到被告人陆某某是某某国际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国际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对陆某某的处罚会直接影响到某某国际公司在苏丹的正常经营,且本案犯罪较轻,因此恳请法院对陆某某免予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