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审判长、合议庭成员:××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人张某某的委托,指派我作为张某某诈骗一案的辩护人。辩护人经依法查阅本案所有卷宗材料,并多次接谈了被告人张某某,再经过今天的庭审,对本案案情有了更加全面的了解。现根据事实和法律,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有诈骗罪的事实及罪名均不能成立,具体理由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某自2016年7月中下旬入职至当年8月16日期间推销保健品的行为不应当认定为诈骗。
1、在推销保健品的过程中,被告人张某某不具备诈骗的主观故意。
2、在推销保健品的过程中,被告人张某某在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从销售保健品的报酬来看,属销售行业的一般水平。底薪为每月3000元,每成一单仅提成8元,提成额仅占每单业绩365元的2%,这个水平与北京一般销售行业相比,不但算不上高,反而应当算是比较低的。因此,从薪酬来看,被告人张某某从事销售保健品的工作,并非为了非法占有之目的。
二、被告人张某某自2016年8月16日至8月31日期间的铺单行为,仅成交两单,从证据来看,数额仅为500元,达不到电信诈骗追究刑事责任的数额标准人民币3000元。公诉机关有关“被告人张某某应当以其参与团伙犯罪后该团伙的诈骗金额承担刑事责任”的指控,不能成立!以上辩护意见,请法庭予以采纳,谢谢!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辩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