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审判长、合议庭组成人员: 我受律师事务所的指派,为廖某及石某、余某、赵某抢劫罪二审案中被告廖某的辩护人,为其提供法律帮助。本辩护人在会见被告后认真听取了被告自己对本案的陈述及辩解,也对案件的性质及认定给与了必要的解释;并充分听取了被告自己对案件的认识和对上诉的理解。现就影响本案提出以下辩论意见:
一、结合案情本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对一审法院作出被告廖某犯抢劫罪的定性没有异议。
二、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廖某具有酌定与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 1、被告人廖某系未成年人,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依据《刑法》第17条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 犯《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之罪的,已满16周岁不满17周岁的,轻处30%;依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应当综合考虑未成年人对犯罪的认识能力、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犯、悔罪表现、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情况,予以从宽处罚。((2)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七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50%;对同案犯中的多个未成年人,在适用减少幅度时应考虑案件的均衡,不同被告人之间因年龄导致的刑期差异不宜过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