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告人的行为未达到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不构成犯罪。
(一)被告人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相关追诉情形需要满足三个要件,并且追诉的对象只能是纠集者。《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三十三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
(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综合公诉机关提供的本案证据和刚才庭审,被告人并不符合该立案追诉规定的第(一)
(二)和
(四)种情形。因这三种情形与本案关联不大,辩护人对此三种情形不展开讨论。而集中考察规定的第三项时,我们可发现该项规定的追诉对象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三个要件:
1、必须是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秘密毁坏的不在此列;
2、人数上必须是三人以上;
3、必须是事件的纠集者,对非纠集者则不能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