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残疾辅助器具费的范围。
(一)权利主体:因交通事故致残,并需要必要的的辅助器材才能保证正常的生活自理和基本的生产劳动的受害人。
(二)残疾辅助器具包括:
1、肢体残疾者的假肢、假眼、非机动助行器(拄拐)等;
2、眼盲耳聋残疾者的导盲杖、助听器等;
3、智残者的相关生活辅助器材。
二、残疾辅助器具费的确定。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6条之规定:
1、残疾辅助器具费需按照普通适用器具原则。即赔偿上不能一味追求器材的高质量,一般采取普及型器具的标准。
2、合理费用标准计算的原则。即不能奢侈而追求过于昂贵的辅助器材。
3、对于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4、对于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一般需参照配制机构的专门意见进行确定。
一、如何计算交通肇事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二、残疾辅助器具费怎么算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