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属多发犯罪,本案的情形在司法实践中具有一定的典型性和普遍性,现实中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案件大多在伪劣产品刚销售一部分,或者根本未来得及销售便被查获。对于这种未遂状态的犯罪如何定罪处罚值得考量。刑法第一百四十条对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标准和量刑幅度的规定系以销售金额为据,因此只适用于既遂状态。对于未遂犯,《解释》规定货值金额达到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销售金额三倍以上,即15万元以上,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解释》对未遂犯的定罪标准给予了明确规定。但无论法律还是司法解释都对于未遂犯的量刑标准没有规定,这导致了司法实践中各地做法各异,影响了司法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