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然气主管道通过居民区相关事项由地方根据《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办法》制定实施办法。 《山东省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办法》限定,埋地石油管道与居民区的安全距离不得少于15米,天然气、成品油管道与居民区的安全距离不得少于30米。 《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办法》第十五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危及管道设施安全的活动:
(一)移动、拆除、损坏管道设施以及为保护管道设施安全而设置的标志、标识;
(二)在管道中心线两侧各5米范围内,取土、挖塘、修渠、修建养殖水场,排放腐蚀性物质,堆放大宗物资,采石、修房、建温室、垒家畜棚圈、修筑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深根植物;
(三)在管道中心线两侧或者管道设施场区外各50米范围内,爆破、开山和修筑大型建筑物、构筑物工程;
(四)在埋地管道设施上方巡查便道上行驶机动车辆或者在地面管道设施、架空管道设施上行走;
(五)危害管道设施安全的其他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