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经销商进货时履行了法定的检查验收义务。例如,《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农资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进货索证索票制度,在进货时应当查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并按照同种农资进货批次向供货商索要具备法定资质的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原件或者由供货商签字、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以及产品销售发票或者其他销售凭证等相关票证。
2.经销商进货时根据日常生活、经营的基本经验履行了应尽的注意义务。如查验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商品的外观特征与包装、装潢,发现疑点时对供货商进行质询并要求其提供有关证明文件,索要并保存了商品交易凭证等。
3.经营国家专营专卖的商品,采取法定的进货渠道。如《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应当在当地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并接受烟草专卖许可证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食盐专营办法》第十四条规定,食盐零售单位和受委托代销食盐的个体工商户、代购代销店以及食品加工用盐的单位,应当从当地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的企业购进食盐。
(三)经销商说明商标侵权商品提供者时应反映的基本信息
经销商销售侵权商品被执法机关查处时,应根据法定要求和日常生活、经营中应尽的注意义务,如实说明供货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外貌特征等个人信息或供货人的企业名称、办公地址、经营地址、侵权商品的存货地址与数量等经营信息,必要时还应提供对方购销侵权商品的时间、对象与方式,经常居住地地址、社会关系等信息,以便执法机关及时查清案情,制止侵权危害继续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