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诉讼是不平等主体之间的诉讼,在诉讼中被告要对自己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即提出证据证实自己行为的合法性。
行诉法第43条规定:“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并提出答辩状。”在诉讼后,看被告是否在规定期限内提交了相关证据,如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相关证据,视为被告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无证据,理应承担败诉责任。
2、“还找了一个公安人员作了证”《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第十三条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
(四)项的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人证言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写明证人的姓名、年龄、性别、职业、住址等基本情况;
(二)有证人的签名,不能签名的,应当以盖章等方式证明;
(三)注明出具日期;
(四)附有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证人身份的文件。
还有的规定是:第四十三条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并经人民法院许可。人民法院准许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开庭审理前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当事人在庭审过程中要求证人出庭作证的,法庭可以根据审理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准许以及是否延期审理。
所以对于公安部门出庭作证的证人,可以看他们提出的时间是否合乎法律规定。
3、在庭审中可以对公安部门提出的其他相关证据进行审查,看其它的证据是否具有合法性,要对被告出示的证据逐一进行质证,提出质证意见。 之后综合看被告出示的证据是否能够证明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存在瑕疵就是要求法院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理由。我这些年的经验就是行政诉讼中的原告要比被告好当的多。
4、如果法院维持了公安部门的决定,你还有上诉的权利。上诉期间,公安部门的决定是停止执行的,也就给了你们很多的时间争取和被打者进行协商、调解。如果被侵害人不过分追究了,再找人做下公安部门的工作,应该不难做。
5、真要是法院将被告的决定撤销,被告再次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你可以继续走复议-诉讼的途径,那样估计1年多的时间就过去了。1年的时间我相信会有很多事情可以解决的不说的太细了,事在人为,积极沟通会有很好的结果出现。祝你们好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