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债务人的处理方法。债务人甲企业由于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要求,在会计上将重组债务的计税成本(即账面价值)与支付的现金金额的差额计入资本公积;而按照税收《办法》第六条规定,应将其确认为债务重组所得,计人企业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交纳企业所得税。因此,债务人甲企业应按会计确认的资本公积部分于当期进行纳税调整,增加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2.债权人的处理方法。债权人乙企业由于按照会计准则规定,在会计上将重组债权的计税成本(即会计上的账面价值,是重组债权账面余额与其计提的坏账准备的差额)与收取现金的差额计入营业外支出;而按照税收《办法》第六条规定,应将其确认为当期的债务重组损失,冲减应纳税所得。因此,债权人乙企业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