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摇撞骗罪,根据我国《刑法》第279条中规定,指的是以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行为。
从该罪的犯罪构成上看,招摇撞骗罪区别于我们日常概念中的招摇撞骗,这是因为:
1、 在客观行为上,行为人进行的是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的活动。
2、 所谓招摇撞骗,在该罪指的不是泛泛地利用假冒的身份或职位到处炫耀并进行种种欺骗,而是特指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假冒身份。
3、 在行为主体上,可以是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可以是一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具有特定职位的上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4、 在主观目的上,招摇撞骗罪的行为人是以故意骗取非法利益为最终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