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2008年承包的公益林地是能够解决不动产权证的。
二、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五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限定解决登记: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
(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
(三)森林、林木所有权;
(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五)建设用地使用权;
(六)宅基地使用权;
(七)海域使用权;
(八)地役权;
(九)典质权;
(十)法律限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第十六条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手续,并对申请手续的真实性负责:(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手续、授权委托书;(三)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手续、登记原由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手续;(五)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手续;(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限定的其他手续。不动产登记组织应当在办公场所和门户网站公开申请登记所需手续目录和演示文本等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