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期徒刑表现好可以减为有期徒刑。根据《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十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