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玩忽职守行为缺乏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直接原因力。玩忽职守行为可以分为两种情形:一是不履行职责,表现为行为人应当履行而且能够履行但不履行职责,包括擅离职守、放弃职守、拒绝履行职守等;二是不认真履行职责,表现为行为人虽然履行了职责,但不严肃认真地对待其职责,以至错误地履行了职守。与故意犯罪不同,玩忽职守罪是一种侵害国家法益的渎职犯罪,它直接危害的是国家管理职能正常运作与公众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活动客观公正性的信赖。无论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还是不认真履行职责,玩忽职守行为不会直接侵害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 (二)玩忽职守行为借助中介因素导致了危害结果的发生。由于玩忽职守行为不是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直接原因,因此,在玩忽职守罪的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就必然存在着一定的中介因素。这些中介因素既可能表现为一定的自然力,被害人的行为,或者更多的表现为第三者的违法乃至犯罪行为。正是这些中介因素,为危害结果的发生提供了原因力,直接导致了危害结果的发生。中介因素是玩忽职守行为与危害结果建立因果联系的必要环节,没有中介因素,就没有玩忽职守罪的因果关系。玩忽职守行为正是借助中介因素导致了危害结果的发生。中介因素成为玩忽职守罪因果关系中不可或缺的必要组成部分。因此,在判断玩忽职守罪的因果关系时,不能单纯考虑玩忽职守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关系,同时还要考虑玩忽职守行为与中介因素之间的关系,以及中介因素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