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十条规定:“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该条是关于共同危险行为的规定。所谓共同危险行为,是指数人的危险行为对他人的权益造成了某种危险,但对于实际造成的损害又无法查明是危险行为中的何人所为,法律为保护被侵权人的利益,数个行为人均被视为侵权行为人。本案中,由于无法查明和确定具体是哪个孩子实施了侵权行为,因此,可以依法认定2个参与玩耍打闹的孩子均为侵权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由于2个参与玩耍打闹的孩子都不满10周岁,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他们的行为所造成的他人损害,由其父母(监护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