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做笔迹鉴定一定要双方同意吗?”:不需要。
2、按规定:在你们双方协商不成时,法院有权指定鉴定机构,如果已经有法院的指定,事情可能不太好办了,麻烦不在对方是否承认,而在于法院的态度。
如果是在法院没有指定前你自己找了鉴定机构,当然不存在这问题了。
3、“是不是对方不同意或不承认就不能做证据呢 ”:
(1)不是,只要鉴定机构有相应的鉴定资格、鉴定过程和鉴定方法没有瑕疵,鉴定结论就可以作为证据。
(2)对方如果不承认鉴定结论的效力,应当由对方举证证明鉴定机构无资资格、鉴定人员无资格或鉴定程序、鉴定方法不符合相关规定来证明鉴定结论无效,如果对方拿不出以上证据,其不承认鉴定结论的请求就不应被支持。
附: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八条 :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2)第二十九条 审判人员对鉴定人出具的鉴定书,应当审查是否具有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委托鉴定的内容;
(二)委托鉴定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