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我国法律规定,同一部门的不同级别的鉴定机构及不同的鉴定部门所作的鉴定结论没有效力上的层次差别。那么,当他们相互之间就同一问题所做的鉴定结论不一致时,应如何审查,怎样决定取舍?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查。一是由办案人员召集各个作出鉴定结论的人员,研究各个鉴定结论作出的依据和条件,找出存在差异和矛盾的原因,在全面科学分析的基础上决定取舍。在一般情况下,上级部门的技术设备、人员素质、分析解决问题特别是疑难问题的能力要比下级部门强一些,其鉴定结论的可靠性和准确性也大一些,但丝毫也并不意味着上级部门的鉴定结论就可盲目采用。二是重点审查鉴定人员与案件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利害关系,是否为人情案、关系案。三是对同一认定结论审查被鉴定客体是否具备同一认定的条件。同一认定所解决的是不同的反应形象是否为同一客体留下来的问题,因此被鉴定的客体必须具有特定性和稳定性。所谓特定性,是指一物区别于他物的质的规定性;所谓稳定,是指物品特征在相当一段时间内保持相对性不变。如果被鉴定客体缺乏这种特定性和稳定性,就不能进行同一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