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已于2011年1月19日向社会公众正式公布,该条例也对强制拆迁过程中以暴力、胁迫以及其他非法手段实施搬迁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作出明确规定。该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该条款明确禁止拆迁单位在实施强制拆迁过程中采取停水、停电等非法的方式实施搬迁,并明确规定了建设单位禁止参与搬迁。同时第三十一条以列举式的方式对房屋征收部门采取违法手段实施拆迁的行为作出了明确的处罚性规定,该条例三十一条规定:“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上述法律条款首次以行政法规的形式对在实施拆迁过程中,拆迁单位采用暴力等非法手段实施拆迁触犯刑律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作出了明确的法律规定,该规定的出台将有效弥补我国城市房屋拆迁法律制度中关于暴力强拆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律空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