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农村宅基地的审批是以户为单位的,而不是户口为单位,而家庭每一个成员对宅基地都是享有份额的。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八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这一条规定了宅基地使用权只能归属于本村集体组织成员,实际上属于农村集体成员的建房福利。同时《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也就是说,宅基地实际上是以户为单位审批的,并且每户人家只能有一处宅基地。申请建房用地时以户为单位,其中包括家庭成员在内的,家庭成员事实上对宅基地享有权利,享有宅基地份额。
2、农村住宅征收补偿最低是根据宅基地价格和房屋的重置成本价格,以不降低生活成本为原则的。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宅基地属于“其他土地”中的建设用地,补偿标准参照各省级国土部门制订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房屋按地上附着物进行补偿,以建筑重置成本补偿。同时还包括附属设施补偿、装饰装修费用、搬迁费与过渡安置费等。综上所述,农村房屋拆迁补偿与户口基本没有关系,可以利用不降低原有生活居住水平的原则与征收方进行协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