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
一,是不是完全推翻原有一审程序,重新开始一个一审程序,重新指定举证期限,当事人重新举证、质证?其
二,先前进行的程序对发回重审后的一审程序有没有依赖性,前者对后者有没有影响?在诉讼实践中,有的法官重新为当事人指定举证期限,当事人重新举证、质证,有的法官认为原有证据已经庭审举证质证,只有在出现新的证据的情况下,才对该证据举证质证,否则不必要进行,当事人直接辩论。
二审应为程序审系由第二审程序的意义和二审法院的职责决定的,即上级人民法院通过个案检查、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和审判活动,其也是上级人民法院依法通过个案监督下级人民法院正确行使审判权的重要方面和根本途径。民事诉讼是人民法院在双方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审理民事案件和解决民事纠纷所进行的活动。由于这种活动,就必然发生和形成人民法院与原告、与被告、与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应当遵循的诉讼权利义务关系。这种关系表现为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的审判权和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的诉权。从义务的角度讲,作为行使审判权的人民法院的诉讼义务,在于正确履行诉讼程序和认真进行诉讼活动,以保证当事人诉讼权利的行使。人民法院只有认真和正确履行民事诉讼的法定程序,才能不致影响或侵害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反过来说,如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得不到保障,那么其实体上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正当和有效维护就成其为问题。程序审是实体审的保证,实体审是程序审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