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图审稿专业委员会3轮严审

我的一个表叔在机关单位工作,前几个月因为涉嫌受贿,让起诉后没有判决,现在已经重审了,我想帮忙给问一下发回重审的案件由谁审理,重审的过程是什么呢?

帮助10人 10w+浏览 匿名 2019-08-05 广东江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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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共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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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是不是完全推翻原有一审程序,重新开始一个一审程序,重新指定举证期限,当事人重新举证、质证?其
    二,先前进行的程序对发回重审后的一审程序有没有依赖性,前者对后者有没有影响?在诉讼实践中,有的法官重新为当事人指定举证期限,当事人重新举证、质证,有的法官认为原有证据已经庭审举证质证,只有在出现新的证据的情况下,才对该证据举证质证,否则不必要进行,当事人直接辩论。
    二审应为程序审系由第二审程序的意义和二审法院的职责决定的,即上级人民法院通过个案检查、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和审判活动,其也是上级人民法院依法通过个案监督下级人民法院正确行使审判权的重要方面和根本途径。民事诉讼是人民法院在双方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审理民事案件和解决民事纠纷所进行的活动。由于这种活动,就必然发生和形成人民法院与原告、与被告、与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应当遵循的诉讼权利义务关系。这种关系表现为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的审判权和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的诉权。从义务的角度讲,作为行使审判权的人民法院的诉讼义务,在于正确履行诉讼程序和认真进行诉讼活动,以保证当事人诉讼权利的行使。人民法院只有认真和正确履行民事诉讼的法定程序,才能不致影响或侵害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反过来说,如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得不到保障,那么其实体上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正当和有效维护就成其为问题。程序审是实体审的保证,实体审是程序审的目的。
    全文
    9 2019-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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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全文
    13 2019-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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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回重审的案件由谁审理,重审的过程是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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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发回重审的案件由谁审理
案件发回重审的案件由其他法官审理,一般情况是不会是原法官的,因为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存在主观因素的影响,所以自己需要注意具体的情况尽量在法律程序上的得到充分的援助,但是如果自己的案件重审的结果依旧一样,那么自己可能需要接受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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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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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发回重审裁定由谁作出?
行政诉讼发回重审裁定由二审法院作出,在二审法院对相关诉讼情况进行调查取证后,如果符合发回重审的条件的,则可以向一审法院要求重新审查认定,具体情况应当结合实际的诉讼情况来进行合法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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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类
重庆车辆,车主没驾驶证,车子其他人开,扣分怎么处理
[律师回复] 这个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驾驶机动车上路需要持有相应准驾车型的驾驶证。如果车主没有驾驶证,那么车辆就不应该由他来开。

如果车子是由有驾驶证的其他人开的,那么在处理扣分时,应该由实际驾驶人承担扣分责任。具体的处理方式如下:

1.?现场处罚:如果驾驶人在现场被交警拦下并开具了处罚决定书,那么驾驶人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缴纳罚款,并按照处罚决定书上的要求进行扣分处理。
2.?非现场处罚:如果驾驶人的违法行为是通过电子监控设备拍摄到的,那么车主会收到违法通知。车主可以通过交通违法处理窗口、网上交通违法处理平台等方式,将违法行为转移到实际驾驶人的驾驶证上,并由实际驾驶人进行扣分处理。

需要注意的是,在处理扣分时,驾驶人需要提供自己的驾驶证信息,并确保驾驶证的状态正常。如果驾驶证已经被吊销、暂扣或者超过有效期,那么将无法处理扣分。

此外,如果车主将车辆交给没有驾驶证的人驾驶,那么车主也可能会面临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将机动车交给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所以说,车主在将车辆交给他人驾驶时,一定要确保对方有合法的驾驶证,并且要对车辆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避免出现违法行为。同时,驾驶人也要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安全驾驶,文明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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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审判员的回避由谁决定?
民事审判员的回避通常是由院长决定的。在一个明确诉讼的案件中,如果审判员在这个案件中涉及到和原,被告双方存在着厉害或者是亲属关系那么是需要进行回避的,这个回避通常是由院长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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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洗钱罪与非法经营罪哪个严重
[律师回复] 解析:
这两类犯罪行为的严重性无疑都是非常显著的。
洗钱罪与非法经营罪作为两个独立的犯罪类别,其内在差异十分鲜明。
首先,洗钱罪往往会伴随有上游犯罪的发生,诸如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等;
然而,非法经营罪却并无明确的上游犯罪。
其次,从犯罪客体的角度来看,洗钱罪主要侵害的是上游犯罪行业中的受害者的财产权益,同时对市场经济秩序产生干扰,甚至可能妨碍司法程序的正常进行;
而非法经营罪则主要是对市场秩序的破坏。
最后,在构成要件方面,非法经营罪主要涉及到未经许可擅自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受到限制买卖的物品,或者从事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批准文件等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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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证明由谁开呢
死亡证明,是法医学中的专业术语,是法医或专业的医疗机构对公民死亡方式开出得书面证明。死于医疗卫生单位的,凭《死亡医学证明》对公民正常死亡无法取得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的,凭居(村)委会或卫生站(所)出具的证明;非正常死亡或卫生部门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者,凭公安司法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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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发回重审理由有哪些?
《民诉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三项规定: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新民诉法第一百七十条第四项规定: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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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没有合同诈骗罪四要件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解析:
关于诈骗罪,其成立必须具备以下四个必要条件:
首先,该罪行所侵害的客体必须是公共财产及私人财产的所有权益;
其次,该犯罪行为的客观表现形式需为运用欺骗手段来获取金额较大的公共或私人财产;
再次,本罪的犯罪主体必须是一般大众,只要达到法定的刑事责任年龄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成为诈骗罪的实施者;
最后,从主观层面来看,诈骗罪的实施者必须是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明确意图。
那么,什么情况下的诈骗行为会被认定为情节严重?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况:
1.在诈骗团伙中担任首要分子或者在共同诈骗犯罪中作为主犯,且情节严重的;
2.属于惯犯或者经常流窜作案,对社会危害性极大的;
3.诈骗的对象是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从而严重影响到生产经营或者给他们带来了其他严重损失的;
4.诈骗的对象是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等方面的款项物资,并因此造成了严重后果的;
5.肆意挥霍诈骗所得的财产,使得这些财产无法归还的;
6.利用诈骗所得的财产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
7.曾经因为诈骗罪而受到过刑事处罚的;
8.由于诈骗行为导致受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9.存在其他严重情节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快速解决“刑事辩护”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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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实施程序有哪些规定
[律师回复] 解析:
根据我国行政法相关规定,行政机关在执行行政强制措施时必须遵循以下重要原则:
首先,行政机关在决定实施前,必须先向其负责人进行详细汇报,并获得其明确批准后方可执行;
其次,在执行过程中,必须有至少两位行政执法人员共同参与;
第三,在执行过程中,行政执法人员需要向当事人展示其执法证件以示身份;
第四,在执行过程中,行政机关应及时通知当事人到场,以便其了解情况;
第五,在执行过程中,行政机关应当面向当事人说明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原因、法律依据以及当事人所拥有的合法权益及救济渠道等相关事项;
最后,如果当事人未能亲自到场出席会议,行政机关则需邀请见证人抵达现场,并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共同签署或盖章确认现场笔录,若当事人拒绝配合上述操作,在现场记录中也应对此做出明确标记。
除此之外,我国还针对行政强制措施的执行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作为补充,对行政机关的执行行为进行规范性指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四)通知当事人到场;
(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七)制作现场笔录;
(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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