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止诉讼的情况主要有以下几种:
(1)原告死亡,须等待其探亲属表明是否参与诉讼的;
(2)原告丧失 诉讼行为能力 ,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行政机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4)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5)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送请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
(6)案件的审判须以相关民事、刑事或者其他行政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相关案件尚未审结的;
(7) 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中止诉讼的情形消除后,人民法院应当依照申请或者依职权恢复诉讼程序,并通知当事人继续进行诉讼活动。诉讼程序恢复后,当事人在 诉讼中止前进行的诉讼行为,依然继续有效。本案中,在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期间,由于被告中途将原告马某抓走,致使法庭的审理工作无法进行下去,诉讼程 序遇到了障碍,属于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由于该种特殊情况的出现,造成法庭审理程序中断,一审法院只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 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1条第(七)项的规定,作出中止诉讼的裁定。在马某被公安机关解除 刑事强制措施 之后,诉讼程序才可以继续进行下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