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窥,法无明文规定不会涉及刑事责任,只会涉及行政处罚的部分,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行政处理,当然如果要求赔偿,也就是民事赔偿,可以起诉赔偿精神损失费,严重点就拘留几天以示惩戒。
目前我国法律对这种偷窥行为尚无明确界定,是否违法,主要看其事态的发展。
具体偷窥法律依据是什么?和如何判断要看具体情况。如对方已口头或书面直接向他人宣扬其看到的别人私生活,就构成侵权行为,触犯相关法律条文。如果仅仅满足于变态的窥视,就属游离于法律和道德的空白处。 严格地说,不少人都有窥视的欲望,但作为理性的人,应该把窥视欲控制在适当的尺度之下,以不能侵犯他人隐私为标准。如果超过此标准,在心理学层面上讲,就可称为“好奇心过盛”,但这仅是道德层面的问题。再进一步,就是“好奇心变态”。这已不是道德问题,而是心理异常。偷窥狂属于性变态的一种,这种人格是扭曲的,需要进行心理治疗。 对于这种情况,可以建议你们把事情录下来,交给公安机关由其来进行.你们不能随意张贴字报宣传这件事情,在事情真相有没有出来,你们这么做是侮辱他人人格的行为,可能会触犯法律的底线.你可以告诉其他邻居晚上睡觉时拉上窗帘.以免被任何人偷窥.
1、行政处罚
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九条: 侵犯未成年人隐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 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 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可见,偷窥行为在偷窥到他人隐私之时会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2、民事责任
按照民法通则和最高法院司法解释,承担民事责任的主要方式为:一个是停止侵害。就是当加害人正在实施侵害的时候,受害人可以依法请求停止侵害。第二个是赔礼道歉。也就是加害人通过口头或者书面的方式,向受害人进行道歉,取得谅解。第三就是赔偿损失。这里面的赔偿损失主要指的是非财产损害赔偿,也就是我们俗称的精神损害赔偿。
在我国成文法律中,没有一部法律有明确的隐私权保护内容,仅仅在司法实践中,遇到隐私权问题时,司法解释予以规定,以名誉权的名义来保护隐私权。具体侵害行为有:
(1)侵入侵扰。私自侵入他人住宅、搜查他人住宅或者以其他方式破坏他人居住安宁的行为。
(2)监听监视。私自对他人的行踪及住宅、居所等进行监听、监视,安装窃听装置或者摄像设备等行为。
(3)窥视。故意窥视他人居住,利用望远镜或者其他设备偷看他人私生活的行为。
(4)刺探。调查刺探他人的通信或者其他私人文件的内容,非法刺探调查他人的性生活,非法刺探调查他人的财产状况等隐私资料的行为。
(5)搜查。非法搜查他人身体或者财物的行为。
(6)披露、公开或宣扬。非法披露、公开或宣扬他人的隐私资料,如他人的个人数据、婚恋史、受害记录、疾病史、财产状况等都是侵害他人隐私权的行为。因此,偷窥已侵犯了公民的隐私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