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博侵犯名誉权实际属于网络侵权的范畴,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6条[专门规定了网络侵权责任,之所以单独规定,是因为网络侵权具有利用网络环境等实施侵权行为的特殊性,致使传统的过错侵权无法涵盖,但应当看到,网络侵权仍然是传统过错责任形态下的侵权类型,就其归责而言,仍然坚持过错责任。因此,微博侵犯名誉权的构成要件与一般侵犯名誉权的构成要件一致,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七条规定[4],微博侵犯名誉权必须具备四个要件:
1、违法行为,即行为人通过微博发表了实施了侮辱、诽谤等损害他人名誉的不实文字;
2、损害事实,即行为人发表的不实文字造成了受害人社会评价降低、精神损害以及附带财产损失;
3、主观过错,过错包括故意与过失。
4、因果关系,即微博用户的加害行为足以产生受害人名誉损害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