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对于婚礼筹备金,因为其是夫妻两人共同举行婚礼时的花费,因筹备婚礼而负的债务,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 夫妻共同债务包括:
1、因购置家庭生活用品、支付家庭生活开支所负的债务;
2、修建、购买、装修房屋所负的债务;
3、为履行抚养子女、赡养父母的义务等而产生的债务;
4、夫妻一方或者双方为治疗疾病所负的债务;
5、从事夫妻双方同意的文化教育、文娱体育活动所负的债务;
6、一方或者双方从事个体经营所负的债务;
7、以个人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但收益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8、其他日常生活中发生的侵权赔偿所负的债务。